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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凤泉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区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凤泉区党政信息网查阅(具体网址:/

    (三)公开形式

    1.凤泉区党政信息网

    2.凤泉区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凤泉区耿黄大道与星湖路交叉口  电话:0373-3918993

    3.凤泉区图书馆  地址:凤泉区市场街西北角二楼  电话:18153092053

    4.凤泉区档案馆  地址:凤泉区区府路中段区政府大院司法局楼一楼  电话:3918080

    5.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

    咨询电话:0373-3096347

    传真号码:0373-3918268

    通讯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139号凤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539室。

    邮政编码:453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所在地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从凤泉区党政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填写后递交该行政机关。

    3.口头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4.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处理

      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3.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万博体育平台:<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格式答复文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